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1.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2.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3.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4.没有实际内容的;5.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三、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力求做到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四、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五、代表提出建议应当使用大会统一印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事先打印好的建议,可以剪贴在专用纸上或者附在首页的后面。有条件的,同时提交代表建议电子文本(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存储于U盘内。
六、代表建议送交大会议案组前,各代表团负责建议处理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初核,做到文字清楚,姓名、联系电话、邮编及通信地址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七、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各代表团负责建议处理工作的人员统一交大会议案组。在大会闭幕当日11:00时后送到议案组的,作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处理。
八、希望代表积极参加承办部门对建议办理的面商会和回访会。若代表本人不能参加,不要委托不是代表的其他人参加面商会。在接到承办单位的复函后,要认真填写“建议办理反馈表”,以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委和有关承办部门不断改进建议的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建议的督办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