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规定,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代表议案是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0名以上的区人大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二、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1.需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涉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2.涉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3.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三、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1.属于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应当由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3.属于区人民法院审判权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4.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事务;5.其他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 代表议案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五、 代表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签名附议。签名时要写明姓名、通讯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字迹要工整清楚。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名字,应出现在议案纸的首页上。在同一件议案中,代表不能重复签名。
六、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发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事先打印好的议案,可以剪贴在专用纸上或者附在首页的后面。同时尽可能提交代表议案的电子文本(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存储于U盘内。
七、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议案组(议案截止时间以大会主席团通过为准)。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大会议案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修改、完善,或者改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代表提出议案后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代表议案撤回登记表》。议案组收到登记表后,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