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日昆明市盘龙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次会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昆明市盘龙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区长1名。
三、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区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规定,本次会议补选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区长候选人数同应选人数相等,实行等额选举。
四、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区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五、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书面向全体代表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由提名人如实填写候选人推荐表提交主席团,由主席团将候选人推荐表印发全体代表。代表书面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按大会秘书处收到提名候选人推荐表的时间先后为序;如送达时间相同,则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是2016年1月31日16时,以大会秘书处收到提名推荐表的时间为准。
六、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候选人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候选人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以代表团为单位,由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大会秘书处统一组织计票。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候选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七、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代表相符,才能进行选举。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代表代为填写选票,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投票时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八、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赞成的,不在选票上划任何符号;反对的,把候选人姓名右侧相应的符号“ ”涂满;弃权的,把候选人姓名右侧相应的符号“
”涂满;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的,在“另选人”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赞成的人数(含另选他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选举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
九、 在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含另选他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笔迹必须清楚。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部无效;部分填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十、 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候选人如果获得的赞成票数没有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进行第二次选举。如果第二次选举后,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仍然没有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本次会议不再选举。
十一、 选举设监票人5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主席团从中提名总监票人1名,并将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
十二、 正式选举时设两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其次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十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当众开箱清点选票,总监票人将投票情况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并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十四、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
十五、 本选举办法经昆明市盘龙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