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昆明市盘龙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结合盘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龙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盘龙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盘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盘龙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盘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室务委员,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部门的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八条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并监誓。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并监誓。
第九条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着正装。
第十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自领誓人开始,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职务和姓名。
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的具体程序,由宣誓仪式的组织机关结合本办法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