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昆明市盘龙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规范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执法检查实效,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推进“依法治区”方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区人大常委会检查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它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其及时解决和纠正贯彻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推动工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督促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征集提出,经主任会议同意和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全年工作要点,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如需调整,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向常委会说明。执法检查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执法检查应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组织形式、重点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等内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该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成立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邀请部份区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可以分为若干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陪同参加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资料。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执法检查内容组织专题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检查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活动可以同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会议审议等活动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室)将检查内容、时间、方式和要求等提前1个半月通知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并在检查的前15天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对执法检查自检自查报告采取随机抽查、个别走访、实地考察等明查暗访的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执行和工作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其内容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应经主任会议讨论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汇报,同时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关于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按照执法检查的要求自查自纠,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接受并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根据执法检查报告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情况,形成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一并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2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接到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研究处理及整改,需延期的要报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其相关部门整改不力,走过场或有意敷衍的,区人大常委会可采用询问、质询等监督程序开展监督,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出的整改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区人大常委会也可安排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主任会议可以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情况,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区新闻媒体应进行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